假期里终于可以任性的玩一把游戏啦,盗版游戏体验感差,更是让费脑的游戏开发者深恶痛绝,园区有众多文化创意企业,在游戏维权道路上打了不少硬仗。
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园区企业打赢的这场漂亮的胜仗。
不少人对手游《太极熊猫》很熟悉,2014年,这款由园区企业蜗牛游戏自研的3D动作RPG手游上架AppStore后,连续四日创造了iPhone、iPad付费榜双榜第一,并在四日内收入破百万,且次日留存达到了惊人的80%。
没过多久,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手机游戏《花千骨》上线,蜗牛数字接到玩家举报,经比对,当时《花千骨》有大量疑似抄袭《太极熊猫》的内容。
自此,蜗牛数字走上了漫漫维权路,正义永远不会缺席,今年年初,本案二审判决出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敲实了《花千骨》的“换皮”抄袭行为,并认定其3000万元的高额赔偿数额。
“花千骨”案
原告开发了《太极熊猫》手机游戏,享有著作权。被告开发了《花千骨》手机游戏。原告诉被告侵犯著作权。
争议焦点:《花千骨》在整体架构、玩法规则等核心元素上,与《太极熊猫》高度近似,在美术外观上又显著不同,业内称“换皮抄袭”,这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
法院判决:被告的《花千骨》构成对原告《太极熊猫》著作权的侵权,赔偿三千万元。
近年来,法律在不断加强,对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的保护,“花千骨”案可以说是一个“典型”。判赔金额3000万元,更是达到了“史上最高”。
本案判决结果通过著作权法对“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进行保护,是司法审判对“换皮”游戏侵权的一次有力震慑,更在知识产权业界引起不小的震动,值得游戏界、法律界人士关注研究。
事实上,对于审理本案的法官而言,它的难以忘怀也许并不仅在于案件本身的重大影响,我们来看看她怎么说。
承办法官 苏州中院王蔚珏
办案随想
对一名法官而言,有些案件可能会成为永远无法忘怀的记忆,花千骨案许属此列。
此案在一审判决当年曾在知识产权业界引起不小的震动,也为游戏产业界高度关注,为业界评论“是司法审判对换皮游戏侵权的一次有力震慑”,当然,判决本身也伴随着不少学者对于游戏玩法规则是否应当予以著作权保护的广泛争论和讨论。而事实上,对于审理本案的法官而言,它的难以忘怀也许并不仅在于案件本身的重大影响,更重要的是,它给了一名法官在疑难复杂案件中走出困境的经验和体验,弥足珍贵。
区别于传统知识产权司法上对游戏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认知,以游戏“换皮”抄袭为由、主张通过著作权法保护游戏核心玩法规则,是一类全新的电子游戏版权诉讼。
原告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太极熊猫》是一款由蜗牛数字公司研发的动作类RPG手机游戏,于2014年9月上市,而《花千骨》是一款改编自同名电视剧的仙侠题材手机游戏。原告认为被告开发的游戏作品在整体架构、玩法规则、技能体系、装备体系等核心元素方面与其权利作品高度近似,仅是在美术外观上存在显著差异,也即游戏业界所称的“换皮抄袭”。
可以说,中国的游戏产业自进入发展快车道以来,业界苦“换皮抄袭”久矣,特别是2016年游戏行业“影游联动”概念开始盛行,游戏开放商为蹭影视热度必须大幅缩短开发周期,“换皮”成为一条捷径,影游联动游戏也成为“换皮”游戏的重灾区。
案件中,原告针对《花千骨》游戏侵权抄袭的指控,超越了表面上的美术及视听表现,转而探讨游戏规则和游戏体验对实质性相似的影响,类似于文学作品中“字面侵权”即逐字抄袭向“非字面侵权”即情节抄袭转变。相关诉求突破了传统司法实践中对于游戏作品元素予以拆分保护的基本框架,直指游戏作品核心,提出了游戏作品整体保护范围、实质相似判断标准等一系列著作权法上的难题。而此前,国内也无相应的判决先例。
称之为难题,是因为201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六十一个条文以及相应实施条例中,没有一个条文对于在著作权法框架下如何认定“换皮抄袭”作出规定,甚至著作权法第三条关于作品类型的规定中,都无“游戏作品”这一分类。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基本理论和“游戏玩法规则不予保护”的基本规则屹立于前,理论界关于此方面的深入研究和探讨在裁判当时甚少,无法支撑和帮助裁判者解决面临的棘手难题。
在万般无奈中,我决定开始玩游戏,沉浸、沉迷的那种。继后,又发展成为尝试涉猎理解电子游戏开发知识,从美国亚当斯、多尔芒关于游戏机制设计理论,到日本大野功二的游戏机制和关卡设计理论等等,并在诉讼过程中借助当事人本身具有的作品开发专业知识,了解电子游戏作品的形成。获得完整、直观的作品感知仅是第一重意义,第二重意义在于著作权法是 “法与人文”方法论适用的战场,试图理解作品本身、理解人关于游戏作品的创作活动,是当时所能想到的寻找解决方案的一个可能出路。
在深入形成“游戏类型”——“游戏机制”——“具体游戏规则”——“详细的游戏规则事件和赋值”——“代码落实”这样的开发框架知识后,再次回到著作权法。金字塔形的游戏开发框架和金字塔形的思想表达二分法,相形契合。划定范围涉及:表达包含什么?从游戏画面呈现来看,表达由“表达实质”+“表达形式”组成,依托游戏界面呈现的详细的游戏规则事件和赋值,类似于详细的电影剧情情节,是游戏规则“表达的实质”;游戏开发过程中通过绘制、设计游戏界面落实游戏规则的符号化表达,类似于电影创作过程中依据文字剧本绘制分镜头剧本摄制、传达剧情,是游戏规则“表达的形式”。若两款游戏在前述游戏规则的“表达实质”和“表达形式”上均实质相似,则可以认定两者构成游戏规则表达上的实质相似。此即为本案裁判思路的核心。
当然,一直以来,“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始终是著作权法的‘幽灵’”。思想、表达二分法“更多的被认为是一个法官形成判决之后论证判决合理性的一个理由,一个立基于怎么最好地促进科学发展的政策问题。”司法实践中对于划定其中边界、设制权利,确实应当慎之又慎,准确的划定保护界限是极难的课题。但游戏产业当前已经到了从增量向提质转变的关键时期,“换皮”和版权顽疾亟待更好的解决。本案判决后,对于相关问题可以进行更加广泛、深入的研究和讨论,应是其最大的价值。
在这个流行回头看的年代,回顾此案,总会想起2018年冬季的那场大雪。当时我在南京法官学院参加培训,课余关在宿舍里,苦苦陷于本案的裁判思路无法自拔,窗外漫天飞舞的大雪,和这个案件一样,一眼望不到头。感谢领导和同事坚持的价值导向及给予的氛围,在个别重大疑难案件中给予充分研究、探索的空间和大力支持。著作权法眼中的作品,凝聚着创作者心血、智慧和巨大投入,激励作品创作背后代表的文化产业繁荣,这些都值得法官认真对待。
本案的审理算是一场大考。人生有许多场考试,而这只是其中一场。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发布